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那一夜,我们没有采访******
中新社记者 李安江 郭晋嘉 杜远
“我的孩子已被埋了10小时了”、“你们快点想办法啊……”
5月12日,我们作为中新社报道灾情的第一梯队在行至绵竹汉旺镇时,第一时间目击到东方汽轮机厂中学垮塌校舍的惨状。“救救我!” 垮塌的房屋中,不时透出被埋学生凄惨的呼救声。天一直飘着小雨,焦急的家长无助地围在废墟前,哭成一片。
前来采访的我们,面对那一张张泪脸,面对他们哀求的目光,一时不知所措。采访还是救人?这个新闻课堂上的道德问题,从未像现在这样来得如此突然。我们放下了手中的相机,此时任何的采访行为都和这里的气氛格格不入。“救人,十万火急”,但在坍塌的钢筋水泥面前,我们也束手无策。
“快点救人,快把这里的情况报告出去”,有人向我们喊着,我们一路狂奔,终于走到了一个有手机信号的地方,立即用已经拨得发烫手机发出了求救信息。
一夜折腾,已近黎明,我们这时却找不到返回的路,盲目前行中又遇一灾民安置点,我们正准备下车采访,一对焦急的夫妇直扑过来,“救救我们的孩子,求求你们”,急切的话语近乎哀求。窝在妈妈怀中的小孩满脸是血、双眼微闭,只能喃喃发出不明呓语。情况紧急刻不容缓,顾不得采访任务,我们又即刻开车送他们前往绵竹市区寻找医院。
副驾驶座的记者不停催促司机“快点,再快点”,坐在后座的女记者一只手紧握男孩母亲发抖的手,一只手轻抚男孩的额头:“坚持住,会好的。”三公里路程,我们知道,这是在和死神赛跑。
已经停电的绵竹市内一片漆黑,我们将男孩送到当地一个医疗点门前,司机打开汽车大灯照亮进入医疗点的道路。此时,我们突然发现,刚才忙着救人,把我们的一个同事丢在了路上。
经过近一小时寻找,终于在绵竹市人民医院门口一条躺满伤者的街道上看到了同事熟悉的身影,此时的他,已将相机和笔记本放在一旁,正和几名护士将一名满身是血的重伤者抬上救护车。
那一夜,我们没有感到孤单,我们搭车的的士司机,就是来自绵竹的前往灾区献血队伍中的一员。
这一夜,我们几乎没有完成一个采访。
(中新社成都2008年5月18日电)